原标题:处理加班费争议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劳动者可通过四大途径合法维权
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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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加班费争议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曹予浪律师解答: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曹予浪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拒绝发加班费,劳动者可通过四大途径合法维权协商、投诉、仲裁、起诉。
1、协商。主动找用人单位内部的部门寻求帮助和解决,比如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比如员工关系组织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致电当地的12333,有专门的劳动者维权通道。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