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如何继承农村老房子?律师为你解惑
发表于2024-11-11 22:41:20
摘要: 原标题:城镇户口如何继承农村老房子?律师为你解惑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

  原标题:城镇户口如何继承农村老房子?律师为你解惑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

  农户消亡时,权力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为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简而言之,宅基地上仍有房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屋,并且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没房子了,地是集体的,所以没有可继承的房屋,也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

  一、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农民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对继承人户籍一般没有限制。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买房人一般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口人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面临买卖无效的风险。

  二、可操作事项

  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三、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四、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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