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会议通知应该包含什么内容?股东该如何就会议议题做出决策?
最近处理一起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的案件,客户此时突然收到公司给股东发送了一份股东会会议通知,上面只写明了要审议的议案,比如审议2024年的审计报告,比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事宜,但没有附所要审议的议案的任何材料,例如审计报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关信息等,客户拿着会议通知来咨询我。
在我印象中,很多公司发送会议通知时,通知上只会写拟审议的议题的题目,但也仅仅是一个审议的题目,没有附上所审议议题的相关材料,这会给股东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决策造成障碍,让股东无法在开会前就做出决策,开会时就可以直接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
我不知道股东在开会时,公司是否会现场提供审议议题的材料,如果那时再不把资料拿出来,股东该如何就会议议题做出决策呢?
那么,法律对股东会会议通知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呢?虽然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755号的马骏与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在该判决的说理部分,法院认为,为了防止中小股东的权利被架空,通过否定以违法程序假借多数决的公正意思而成立的决议的效力,抑制股东无视决议程序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的意义,除告知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确保股东提前获知会议议题所需要的信息,以便于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做好相应的会议准备,进而形成相关意见,参与会议表决,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会召集过程中,公司应当将会议议题的相关内容、具体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一部分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向股东送达。如果在涉及多项议题且内容繁多、复杂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如果股东会在召集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例如在发送会议通知时,仅提供拟审议议题的题目,而未附有拟审议所必需的材料,这就不是轻微瑕疵,而是重大瑕疵,决议应被撤销。
由此可知,股东会会议通知,要以有利股东对拟审议的事项做出决策为原则,如果不附上拟审议的议题的资料,妨碍股东对拟审议事项做出决策,则可能构成重大的程序瑕疵,决议可能被撤销。针对公司而言,需要在发送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必须附上拟审议议题所必需的材料,避免出现程序上的重大瑕疵。针对股东而言,如果收到了股东会会议通知时,仅有拟审议议题题目,没有附有材料,对审议议题的决策构成障碍,则可以要求公司立即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在会议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