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欠缴出资时,高管有义务催缴吗? 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欠缴出资时,催缴义务人不包括高管。
首先,高管包括哪些职位?
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或组织中担任高层职务并负责管理和决策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高管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
2、财务负责人;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那么,高管职责是否包括股东欠缴时进行催缴?
高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业务运作进行战略规划,负责决策和执行重大项目、合作和投资,监督和指导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负责与投资者、合作伙伴、政府部门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关系管理,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关于催缴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制度探索中曾将高管和董事一并列为催缴义务人。但是新《公司法》修订时,则将高管与董事区别对待,将高管从催缴责任中解放出来;然后在董事责任的范畴内,进一步将催缴义务人由董事个体调整为内设机构董事会。新《公司法》第51条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催缴义务的主体,而公司则负责发出书面催缴书。董事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高管并不包括在内。
综上,催缴义务人不包括高管,股东欠缴出资时,高管不负有催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