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有什么区别? 香港的法院结构了解一下
香港的律师体系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体制,分为“大律师”(Barristers)和“事务律师”(Solicitors),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没有地位之分,二者的不同主要在出庭权限和工作内容。
大律师专门做一种工作,就是诉讼。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什么都做,但出庭权有较大限制。
了解出庭权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香港的法院结构。(如下图)
裁判法院可以称之为基层法院,但裁判法院负责的主要是刑事;区域法院刑事民事都有,区域法院最高判刑是7年,有民事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币;高等法院分两层,一个是原讼庭,如果对判决不服,要上诉,往上走就是上诉庭;最高法院就是终审庭,终审庭的地位非常高。
事务律师的出庭权,只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以及原诉庭的内庭(就是非公开庭)。大律师有无限制的出庭权。事务律师不能出庭的情况,必须委托大律师出庭。
香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公众需要找大律师给他处理诉讼案件,他不可以跟大律师直接有联系(谈话、打电话、见面)。如果大律师跟客户开会谈话,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大律师和客户的任何联系,必须通过中介人——事务律师的委托。
简言之:
大律师:
·主要负责法庭上的出庭辩护和相关法律事务。
·通常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上提供专门的法律意见。
·往往受事务律师委托,来代表客户在高级法院出庭。
·大律师在香港法律界被视为法律问题的专家,特别是在诉讼和仲裁中。
事务律师:
·工作范围广泛,包括房地产买卖、公司法事务、遗嘱和遗产规划、婚姻法等。
·通常与客户有更直接和长期的关系。
·负责处理大部分法律文件和契约,以及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在较低级别的法院,事务律师也可以代表客户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