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存在的,如何有效举证? 律师为你支招
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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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存在的,如何有效举证?
杨玉峰律师解答: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如下证据:
1、向劳动者发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务单或者工作邮件、微信通知等。
2、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员明确承认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微信、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3、有关的考勤记录。
杨玉峰律师补充:
认定员工加班有时还需综合职工合同履行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单位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劳动者未能提供加班事实的依据,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也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