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可能构成什么罪? 律师为你解答
近日,一女子将宠物带上飞机致航班延误,上海警方:行拘!
2024年6月10日上海飞往济南的某航班上,乘客郭某某(女,34岁)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一只宠物蜜袋鼯登上飞机,该宠物在机舱内逃脱后被他人捕获,导致航班因安全问题延误。目前,郭某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除依法行政拘留外,还有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在2021年10月18日搭乘公交车回家时,因司机李某未在指定站点停车,傅某情绪激动,冲进驾驶室并辱骂司机。随后,傅某与司机发生拉扯,并试图抢控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道。在司机紧急停车后,傅某再次拉扯司机衣服阻挠其正常驾驶。最终,司机报警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其抢控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并辱骂、拉扯驾驶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鉴于傅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法院从宽处理,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对此案的审理,我们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尊重驾驶员的工作,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京尹律师说法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包括不购票、无理取闹、拒绝乘务人员查票、不在站台候车、不按规定下车、在车内吸烟、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动物或危险物品等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必须购票、在站台候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公共交通工具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重视,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之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或许,单纯的辱骂司机等行为可能会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但是,如果乘客动手殴打司机,或明知自己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行为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还恶意为之,不仅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上述案例中,如果傅某在公交车行进过程中行至驾驶室辱骂驾驶员,并在明知会妨碍公交车驾驶的情况下仍拉扯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偏移正常行驶轨迹,具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危险性,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乘客如果看到这一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共同营造积极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乌海警方发布)
2024年2月7日16时许,张某在人民医院站乘坐公交车,车辆行驶至物资局公交站停车后,张某欲在公交车前门下车,公交车司机告知其乘客需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后,张某执意要在前门下车,司机遂将前车门关闭,张某大怒,在公交车司机驾驶台旁破口大骂,致使车上其他乘客滞留长达10分钟,引来周围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拥堵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
案例二、(来源:网易新闻)
2018年12月,一名女子在一列从无锡开往北京的高铁上发生霸座事件。这名女子看错了座位,坐到了别人的位置上。其他乘客多次劝说,但她不肯让座,并进一步阻碍了其他乘客的通行,导致引发了肢体冲突。最终,该女子被执法人员行政拘留7天,以涉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1月5日讯近日,有关“乘客机舱内大闹致航班取消”的新闻在网上发酵。5日,首都机场警方对此事的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
首都机场公安局5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3年12月30日41分,大兴机场某出港航班上3名旅客因座位问题与航班机组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
经调查,董某(男,58岁)、赵某(女,61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首都机场公安局依法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赵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