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AI技术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该如何维权?律师为你解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AI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维权难度也大大增加。近期,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也就此开启了AI技术侵权路上进行各种维权的先河。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本案为例,就此类案件如何维权,如何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基本案情
据央视新闻4月23日消息,2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工坊”的APP上以“魔**”的名义对外出售。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影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音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官强调,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配音师因声音权益被侵犯将短视频平台及制作方等公司诉至法院,最终获赔25万元。这一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的判决,不仅为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还为AI技术在声音应用领域的法治边界划定提供了借鉴。
AI技术为声音应用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AI生成的原告声音在云服务平台上出售,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法院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这为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AI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声音权益,同时也需要规范AI生成声音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对于相关的公司和个人来说,应当加强对于AI技术的了解和应用,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AI技术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隐私权、数据泄露等方面。由于AI技术涉及大量的算法、模型、数据等知识产权,一旦被侵权,损失将十分严重。同时,AI技术还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将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保护措施。同时,加强维权力度,对于侵权行为要敢于维权,坚决打击侵权行为。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机制,对数据进行分类、加密、备份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同时,对于收集到的用户数据,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泄露或出售给第三方。在使用AI技术时,企业应尊重用户隐私权,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分享用户数据。同时,应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意识,提供清晰的隐私政策,让用户了解自己的隐私权被如何使用。对于AI技术侵权纠纷,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这样可以减轻维权难度,提高维权效率。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包括使用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对AI生成的图片视频进行标识等具体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法人杂志)
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在“DD记账”中,大量使用主持人何某的“肖像表情包”和附加何某人格利益的姓名,同时虚拟何某人设,以何某口吻向下载用户直接推送并非何某本意的“撩人情话”。这些操作都不是在何某本人的授权下进行的,于是何某将该公司起诉。
法院认为,“DD记账”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肖像权、姓名权的人格利益无法完整涵盖案涉软件涉及的人格利益。此外,案涉软件的功能使得AI角色可以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DD记账”还提供了用户与原告建立亲密关系的功能,允许用户任意设置与AI角色之间相互的称呼,在互动页面中还设置了“爱你”“抱抱”等对话标签。上述功能设置不仅属于原告自由决定其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范畴,还涉及原告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案例二、(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2023年2月24日,该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为名发布在小*书平台。
后原告发现,有百*号账号发布文章时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没有获得其许可,且截去了其在小*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为此,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的AI生成作品是否构成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此外,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对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