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征收房屋时限定选择评估机构,合法吗?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01 案件回放
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小江家所住地段属于征收范围之内。随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是公告中政府部门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作出了限制,该公告列明了两家评估机构,限定只能从这两家当中选择一家。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县房屋征收部门随后发布了《关于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公告发布后3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最终确定了山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随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小江家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向小江家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小江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有问题,不服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主体是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最终选定要由被征收人协商,这是对于评估机构选定基本的程序性要求。
03 京尹律师提示
本案中,政府部门在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中限定了较小的范围,实质上架空了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