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借条”就是借贷关系吗?这事儿还真不一定!
发表于2024-04-26 23:48:59
摘要: 原标题:持有借条就是借贷关系吗?这事儿还真不一定! 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并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原标题:持有“借条”就是借贷关系吗?这事儿还真不一定!

  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并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持有借条要求对方还款却不被认定为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B公司以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为由向原告A公司借款,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A公司18万元,用于支付某项目施工人员工资,并 年后补办相应对账及付款手续。”

  后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转账18万元,被告B公司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现A公司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

  被告B公司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年底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才能支付工程款,被告无奈出具借条。涉案款项18万元系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并非借款。

  争议焦点:涉案18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还是工程款?

  原告A公司认为根据借条、收据及转账凭证,涉案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认为根据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涉案款项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1.从涉案款项的来源来看。该笔款项源于涉案工程项目的业主方C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87,909.27元,结合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业主方明确要求A公司将18万元工程款支付给施工班组,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讨薪事件发生。2.从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据的缘由来看。被告向原告A公司会计人员申请工程款时,系根据原告公司人员的要求而出具借条和收据,借条及收据的出具对象、金额、内容、签字人员均是经A公司指定。而借条中载明“用于某项目施工人员人工工资”能够与前述业主方指定的用途相互印证。3.从涉案款项支付后的对账情况来看。借条中载明“ 年后补办相应对账及付款手续”,收到18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发送“某项目对账单”,将涉案18万元列入被告已收项目款中。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涉案款项18万元系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并非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据此,能否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债权凭证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债权凭证是否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等方面事实。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债权凭证情况下,一般应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然而,在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款合意情况下,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应结合款项来源、款项交付情况、借条的形成过程等事实,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具借条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借条虽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有着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企图用“借条”的形式掩盖款项的真实性质,行不通。

  2. 出借资金时,债权人应当将相关的证据保存好,比如借款合同、借据、欠条、转账记录、催收记录、还款 等。

  3. 出具借条时,应清晰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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