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巨额能讨回吗?直播间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用户规模和主播群体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网络直播打赏这种特殊用户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这一问题的法律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赠与合同,另一种是服务合同。
从网络直播打赏的模式上看,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是用户向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是双务和有偿的。用户购买的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方式之一。因此,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
同时,作为网络平台为用户和主播在互动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用户在使用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所提供的个性化的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等。这些服务实质上是通过消费而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范畴。
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消费者来说,直播很精彩,打赏需理性。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总之,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需要不断跟进行业发展,加强法律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关案例
1、《女子拿闺蜜手机转走1万元,动机竟然是:打赏男主播》(来源:法治进行时)
过年期间,很多身处异地的朋友因为工作原因,不能与家人团聚。几个同事聚在一起过年本是件乐事,张女士却在此期间被朋友用自己的手机转走了看病钱。
张女士今年31岁,一直在北京打零工生活。过年期间没有回老家,将同事初某请到家中一起热闹热闹。
两个好闺蜜逛街吃饭,拍照留念,度过了几个愉快的夜晚。春节过后,张女士要去医院看眼疾,发现手机里的一万元不见了。
2023年2月3日,发现钱不见的张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报了案。张女士说自己的支付密码从来没有告诉过任何人,手机也未曾远离自己,手机上也没有任何交易记录。
通过走访调查,民警发现,张女士的钱转到了初某的账户,大年初一,初某以用张女士手机修图为由,偷偷将50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很快又将钱转了回来,并删除了交易记录,两天后,她见张女士并没有发现,便将1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删除了交易记录。2023年2月4日,民警在通州区一家餐馆,找到了初某。
初某说,她喜欢上了一个男主播,经常为其打赏,过年了她想送男主播一个大红包,但是手头拮据犯了难。两个月前,她无意中看到了张女士的手机支付密码,便记在心中。趁过年去张女士家的机会,悄悄将钱转走。
2、《不慎将8万元打赏给APP主播?网格民警及时出马挽回全部损失!》(来源:北京政法)
近日,平谷区峪口镇胡营村村民老张发现手机微信中的8万余元忽然不见了,惊慌失措间,找到网格员和村委会寻求帮助。村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联系峪口派出所驻格民警。经驻格民警询问得知:老张存放在手机微信内的8万多块钱被其儿子打赏给了某直播APP主播。据村委会介绍,老张及其儿子皆患有智力障碍,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该钱是老张向亲戚朋友借的,即将用于其儿子做手术的钱。
驻格民警高度重视,对村民老张手机微信进行查看,通过该APP联系了官方客服人员,会同居委会向对方详细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及特殊情况。经过4个小时的耐心沟通,终于促使APP将打赏款项全额退回,成功挽回群众经济损失。
3、《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巨额能讨回吗?》
湖南长沙的陈女士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上面显示她的支付宝转账1万元。仔细检查账单明细之后,陈女士吃惊地发现除了这笔1万元的转账意外,在短短的20天内,她的银行卡竟向同一个账户转账8万余元。而这些钱流向了何处?陈女士12岁的儿子浩浩给出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回答——这8万余元都被他用来刷礼物打赏给女主播了。陈女士立即与女主播联系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2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其打赏女主播的行为属于超越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父母事后是否同意或追认。如果其父母事后追认,该行为有效;如果其父母拒绝追认的,该行为无效。本案中,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得知情况后立即与女主播联系要求退款,表明其拒绝追认孩子的行为。因此,孩子打赏主播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陈女士可以要求主播退还。但是,对于孩子打赏主播的行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本案中,陈女士必须举证证明是其12岁孩子实施的打赏行为,否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4、《丈夫打赏主播30万,妻子索要退款被法院驳回》
一年半时间内,已婚的钟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妻子江女士将丈夫和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驳回江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5、《打赏主播的11万,全额退回!》
12月中旬,郑先生心急如焚地来到枫边派出所求助称,其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不知去向。
接警后,枫边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民警查看了郑先生的手机交易转账记录,发现转账记录被人为删除,但并不连贯。经调取银行卡流水发现,大部分款项是用于购买某网络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
民警立即查看了郑先生家属的网络平台账号,发现其女小丽(化名,14岁)的某网络平台账号等级高达42级,在民警的耐心沟通开导下,小丽承认其转走了家中银行卡里的钱,并删除了父母手机上的转账记录。
经了解,小丽因迷恋网络直播,使用家中银行卡绑定微信长期在网络直播间给一名主播“打赏”刷礼物,陆续打赏礼物11万余元。
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民警立即帮助郑先生联系直播平台客服进行申诉退款,因情况复杂、佐证材料不足等问题,数次退款均未成功,郑先生十分着急。民警持续介入跟进事件处理情况,开具、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积极申诉,经过多番沟通协商,终于在12月19日帮助郑先生全额退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