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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是A县某贫困村村长,在一次与朋友吃饭聚会中了解到炒股的收益,便一心想炒股。为了获取炒股资金,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县财政局拨给该村的扶贫款28万元,然后将全部扶贫款用于个人炒股,共计获利2.5万元。黎某尝到甜头后,想着请朋友吃饭再了解最新的炒股行情,于是在家做了一桌好菜招待,席间喝多了,不小心将自己挪用扶贫款的事情透露了出来,被路过的村民何某听见。
何某第二天就打电话向县公安局举报,后黎某被立案侦查。那么,挪用扶贫款炒股,构成何罪?
律师说法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事实上,“挪用”行为的本质是将公款由公用转为私用,私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
具体来讲,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情形可分为:(1)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此类情形一般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指的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的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以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黎某作为贫困村村长,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县财政局拨给该村的28万元扶贫款进行个人炒股,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情形,成立挪用公款罪。所以,村长挪用扶贫款进行炒股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