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 村民有知情权
发表于2024-04-17 23:38:38
摘要: 原标题:是否应当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 村民有知情权 01 案件回放 某县政府为全面改善乡村出行条件,决定实施村村通工程,对小王庄至李家庄

  原标题:是否应当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 村民有知情权

  01 案件回放

  某县政府为全面改善乡村出行条件,决定实施“村村通”工程,对小王庄至李家庄的道路进行改造。其中,小王庄河西路段弯道取直工程需要占用部分耕地,该县政府遂启动了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负责人表示要征求村民们的意见,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不料,该村负责人谎称村民已确定了具体的补偿数额,后续的土地补偿费用都由自己代为管理,不需要向村民公开。村民们对此事极为不满,大家都认为自己才是这次土地征收的具体对象,补偿情况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理应有权知道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使用状况。

  那么,该村负责人是否应当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呢?

  02 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每一个村民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他们有权知道组织的经济状况,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当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此可见,本案中,该村负责人虽然有权管理土地补偿费用,但是其拒绝公开费用收支状况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对此行为进行举报。

  03 京尹律师提醒

  我国实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相应的补偿费也就归农民集体所有,统一收支补偿费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是被委托人的角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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