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惑
张某和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后李某某因车祸不幸死亡,张某在伤痛中无法自拔,认为丈夫李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与李某吵闹不止。李某不堪其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李某提供了一份婚内协议,证明与张某就两处房产及其他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分割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张某同意离婚,认可该协议,但对于单位给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不同意分割。张某认为这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由于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第二,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