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居老人去世遗产该由谁继承? 遗产继承顺序了解一下
伴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传统的核心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下4-2-1的家庭结构成为主流,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打破了传统上的三代人甚至四代人同居的家庭模式。
同时现代社会中老人和子女都要求有自己的“自由空间”,因此纯老家庭和独居老人的社会现象成为社会各届关注的焦点。家庭养老的功能日益削弱,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老人赡养功能转向社会养老服务,独居老人成为一类社会问题而倍受关注。
2023年11月,“88岁北京大爷深夜摔伤,独自一人来医院就医”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老人三个女儿均不在身边,摔伤后自行到医院就诊。当护士说“您让家属来替您交费”时,老人称“三个女儿都嫁到了国外,不想麻烦其他亲属,自己能行”时,不禁让人一阵心酸。看着视频里蹒跚的老人身影,孤立无援的样子,久久难以平复心情。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独居老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独居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的问题也成为了一项复杂的问题。
【相关案例】(来源:天津高法)
近期,天津电视台报道一起“独居老人去世,遗产该由谁来继承”的案例。王家一共6个兄弟姐妹,王奶奶是大姐,去世时已80多岁。因王家父早已去世,王奶奶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遂由第二顺序也就是王奶奶的弟弟妹妹作为继承人继承她的遗产。
王奶奶生前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北京,和家住北京的二妹妹一家来往较多,其余的弟弟妹妹则居住在天津。王奶奶去世前,回到天津居住了一段时间,却意外在家中去世。二妹妹一家认为,家住天津的四个兄弟姐妹,没有对大姐尽到赡养义务,没有资格平分去世老人的遗产,于是在天津的兄弟姐妹四人,将二妹妹告上了法庭。
被告的儿子说:“大姨(王奶奶)到天津后犯的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与治疗,是造成她在家中死亡无人知道的根本原因,原告虽有兄弟姐妹之名,但没有兄弟姐妹之实,其所作所为与其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应该丧失继承权。”
二妹妹一家表示:王奶奶在北京曾口头许诺,要把房子赠送给二妹妹,但并无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身体状况良好,独居期间无他人照顾,其与被告一家来往较多,属于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密切的情况,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按照法律原则,应等额分割遗产。
经合议庭讨论,并未采纳被告提出的口头赠予房屋的说法。最终,法院判决:兄弟姐妹五人平分王奶奶留下的房产及存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的一般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独居老人去世后,其财产将按照这一顺序进行继承。
然而,对于独居老人来说,他们可能没有配偶或子女,遗产继承的问题可能会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其他亲属或朋友是否愿意承担遗产继承的责任。如果无人愿意继承,那么遗产可能会被视为无主财产而被国家收回。
此外,独居老人可能有一些特定的遗嘱或遗赠协议,这些文件可能会明确指定遗产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因此,在处理独居老人遗产时,需要仔细检查这些文件,以确保遗产的正确分配。
对于独居老人的财产分配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除了财产本身的价值外,还需要考虑老人的生活状况、遗愿和意愿等因素。如果老人有特定的遗愿或意愿,需要尊重并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如果老人没有明确的遗愿或意愿,则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情等因素进行分配。在处理独居老人遗产的过程中,需要保持透明和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诈和侵占行为。
《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方可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均系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虽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来往较频繁,但被继承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可证明被告对被继承人并无在生活上和劳务上提供经济帮助和劳务帮助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