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进行分配吗? 律师为你
发表于2024-04-09 23:18:23
摘要: 原标题: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进行分配吗? 律师为你解惑 01 案件回放 1985年,A村进行土地调整,小钢一家共分得土地1

  原标题: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进行分配吗? 律师为你解惑

  01 案件回放

  1985年,A村进行土地调整,小钢一家共分得土地13亩,共同登记在户主小钢父亲名下。2008年,小虹与小钢结婚,并将户口迁移到小钢所在的A村。结婚后,小钢两口与父母分家,按照分家协议,小钢两口共同对家庭的5亩土地进行管理、收益。2018年,小虹与小钢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位于A村北侧的3.5亩土地的收益归小虹所有,已经被占用的1.5亩土地的补偿金一半归小虹。上述土地均由村委会转租给某公司经营使用,每年每亩补偿金为1800元。两人离婚后,小钢把补偿金全部领走,没有向小虹支付。小钢认为,5亩土地是1985年分得的,当时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小虹,他也不是户主,所以与小虹离婚时的约定无效。

  那么,小虹有权主张上述土地收益吗?

  02 京尹律师论法

  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各项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内成员只有因死亡或另外取得承包地时,承包经营权才消灭。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但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外嫁、离婚或丧偶而当然丧失,如果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家庭户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案中,小虹与小钢结婚后就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小钢的家庭成员,虽然该村未给其分配土地,但小虹与小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承包土地共同管理耕种投入,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进行分割。另外,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小钢应当按照离婚协议返还小虹土地的收益以及土地补偿费。

  03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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