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土地出租方能否随时解除合同?
01 案件回放
甲某和乙某均系高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末,甲某一家人外出务工,便将责任田租给乙某耕种,乙某每年给甲某一些稻谷作为租金。2021年年底,甲某不再外出务工,想要继续种田,便要求乙某将责任田交还,乙某拒不返还。那么甲某能否要求乙某返还责任田呢?
02 京尹律师论法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解除。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也不得无理干涉和阻挠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甲某将责任田租给乙某,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更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书面合同,也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行为并且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转包人甲某对责任田有客观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受转包人乙某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责任田。解除合同时,转包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受转包人,并在合理期限内将责任田收回。
03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15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9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