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作地是否可以随意更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发表于2024-02-25 22:56:17
摘要: 原标题:约定工作地是否可以随意更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原标题:约定工作地是否可以随意更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约定工作地是否可以随意更换?

  律师解答: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将来可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最终是否选择入职的意愿。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但并不表明用人单位可随意单方调岗。工作地点调整属于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协商不下,工作调整亦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不能强硬作出调岗行为。公司不经协商直接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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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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