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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纠纷不同于传统纠纷,其特征在于天然的群体性,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所涉及的投资者往往数以万计,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我国专门用于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网友咨询: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律师补充:
代表人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代表人不足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补充指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