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经抵押权人同意?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惑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是很高的,如果房屋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再进行贷款的时候,仍然是可以进行二次抵押的,只是二次抵押权人实现权利会有顺序限制。那么,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经抵押权人同意?
网友咨询:
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是否要经抵押权人同意
律师解答:
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假设一套房产在银行已做抵押贷款或者按揭,目前还在正常还款,这种情况下房主如再次申请抵押贷款,不必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只要重新通过专业评估,即可根据评估值进行再次抵押。
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不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已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减掉此前抵押贷款金额仍有余值的,可以进行第二次抵押,二次抵押时只能以余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尽管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权人同意,但对第二个抵押权人要尽到告知义务。在实际的抵押过程中,如果第一次的抵押合同约定需要经过第一抵押权人同意的,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去遵守。
律师补充: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